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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正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正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涛,男,汉族,该公司物业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正仁,男,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正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张正仁已经将所拖欠的物业费给付其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朝阳市兴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凤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