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孔祥各与李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各,李续,边家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孔祥各,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委托代理人李善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续,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边家香,女,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济南市。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各与被告李续、边家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各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祥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孔祥各负担。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