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毕胜利与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胜利,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毕胜利,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学有,男,1959年3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毕胜利与被执行人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毕胜利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毕胜利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毕胜利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学有、鹤壁市阔达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立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