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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15号原告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