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34号罪犯杨宇。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作出(200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4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6年4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2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2011年4月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宇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