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某、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203-1号原告周某。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花分公司。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花分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花分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强价值47892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以担保人刘愿志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银城大道的建筑面积73.72平方米,房产证号00××63号混合结构私有房屋及鄂f×××××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为使可能因当事人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花分公司、襄阳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强价值47892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刘愿志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的建筑面积73.72平方米,房产证号00××63号混合结构私有房屋及鄂f×××××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仍然由被查封财产所有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变卖、转移或毁损。财产保全费2914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孟庆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