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桂兰与田晓光、田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桂兰,田晓光,田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52号原告赵桂兰,女,汉族,1941年6月8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田晓光,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田颖,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兰与被告田晓光、田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田润洁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19,385.09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田润洁在吉林银行工资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9,385.09元;2、冻结担保人刘庆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的定期存款二万元。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