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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许彩萍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许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1号。代表人:沈康。被申请人: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号苏东大厦704室。法定代表人:许彩萍,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许彩萍。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彩萍存在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彩萍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100万元或者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南通腾云船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许彩萍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保全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