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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高雪梅与俞建、余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梅,俞建,余凤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610-2号原告高雪梅,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俞建,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余凤泉,女,1971年1月16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雪梅与被告俞建、余凤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雪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雪梅撤回对被告俞建、余凤泉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雪梅负担。审 判 长 裴    涛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郭  志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