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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执字第10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10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被执行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067.5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96元,由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依法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并扣划了18,200元人民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