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郅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