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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章细芬与被告邱高仁、夏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细芬,邱高仁,夏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章细芬。委托代理人徐维佳。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邱高仁。委托代理人邱庆文。委托代理人吴细表。被告夏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细芬与被告邱高仁、夏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细芬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章细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细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