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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振霖与北京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霖,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唐振霖。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鸿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金水,系该公司法务总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宏宇,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霖与被告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唐振霖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唐振霖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霖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振霖承担。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