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潘家驹,段秀兰,潘红清,孙丽娟,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宏图,戴乔民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398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东沟东益工业园区(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潘家驹,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潘家驹。被执行人段秀兰。被执行人潘红清。被执行人孙丽娟。被执行人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兴富社区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曹宏图,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曹宏图。被执行人戴乔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潘家驹、段秀兰、潘红清、孙丽娟、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宏图、戴乔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瑞化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潘家驹、段秀兰、潘红清、孙丽娟、盐城众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宏图、戴乔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