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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可健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可健,周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周可健。被执行人:周海飞。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77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飞名下的房产;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77-4号裁定,查封了周可健名下的车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海飞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某处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周可健名下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行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