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赛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赛亮,杨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赛亮,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某村。被执行人杨能永(荣),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镇某宿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赛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化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于2009年10月12日前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告有能力履行,申请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能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工资帐户(帐号为:XXXXXXX)的存款,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