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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尹素琴与黄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尹素琴,女,1963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护士,住临湘市。被执行人黄玉华,女,1968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清洁工,住临湘市。第三人尹新海,男,1962年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临湘市人民医院职工,住临湘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玉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玉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尹新海系被执行人黄玉华丈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尹新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尹新海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11034.2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43元、执行费69.5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