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异字第13、1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尹巍等与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巍,张晓雪,尹伦基,尚慎堂,王锦英,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马俊峰,吴凯,张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异字第13、14、15-1号申请人:尹巍。申请人:张晓雪。申请人:尹伦基。申请人:尚慎堂。申请人:王锦英。被申请人: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马俊峰。第三人:吴凯。第三人:张建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巍、张晓雪、尚慎堂、尹伦基、王锦英与被申请人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中,被申请人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14)桓民初字第1175号、1176号、117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尹巍、张晓雪、尚慎堂、尹伦基、王锦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调查被申请人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财产及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博兴县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系于2014年2月28日由博兴县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博兴县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日成立,注册资本150万元,由股东(发起人)马俊峰出资60万元、股东(发起人)吴凯出资60万元、股东(发起人)张建智出资30万元。2013年9月25日博兴县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金150万元,由股东马俊峰出资60万元、吴凯出资60万元、张建智出资30万元。博兴县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验资完毕后于2013年9月26日将150万元增资款由公司临时验资账户91×××92转入李嘉超账户62×××18。据此本院认定博兴县万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原股东马俊峰、吴凯、张建智应分别在抽逃出资6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马俊峰、吴凯、张建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马俊峰、吴凯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尹巍、张晓雪、尹伦基、尚慎堂、王锦英清偿债务498546.60元。张建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尹巍、张晓雪、尹伦基、尚慎堂、王锦英清偿债务300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伊丽霞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