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坚英、霍剑锋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陈坚英,霍剑锋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浩文委托代理人:赵茜、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坚英,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中山市。被告:霍剑锋,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坚英、霍剑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为208元,由原告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天易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