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苗杰、管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苗杰,管艳娟,王培勋,钟伟臣,沈洪彩,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苗杰。被告管艳娟。被告王培勋。被告钟伟臣。被告沈洪彩。被告王丽。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苗杰、管艳娟、王培勋、钟伟臣、沈洪彩、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