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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苗杰、管艳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苗杰,管艳娟,王培勋,钟伟臣,沈洪彩,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告苗杰。被告管艳娟。被告王培勋。被告钟伟臣。被告沈洪彩。被告王丽。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诉被告苗杰、管艳娟、王培勋、钟伟臣、沈洪彩、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 涛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人民陪审员  于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