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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云鹭与中国邮政银行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周云鹭,男,194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临潼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扣扣,该行行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支行(营业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鹭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安市临潼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支行(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鹭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鹭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云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云鹭负担。审 判 长  赵跟尚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