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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民三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惠君与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惠君,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志坚,胡锋,刘宏,陈庆桢,段桂花,谢文秀,周作曹,贺湘荣,李玉其,雷文芳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三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剑锋,男,汉族,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锋,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桢,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桂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文秀,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作曹,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湘荣,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其,女,汉族。上述十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成河,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雷文芳,女,汉族。上诉人李惠君因与被上诉人嘉禾县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胡锋、刘宏、陈庆桢、段桂花、谢文秀、周作曹、贺湘荣、李玉其,原审被告雷文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惠君委托代理人雷剑锋,被上诉人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胡锋、刘宏、陈庆桢、段桂花、谢文秀、周作曹、贺湘荣、李玉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成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雷文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本案原审原告现代商贸公司、赵志坚等十人诉称原审被告李惠君、雷文芳侵犯其商业秘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李惠君、雷文芳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将本案定性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正确的,但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本院受理后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各方当事人虽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撤销原判决,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李惠君。审 判 长  罗 云审 判 员  谢末钢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旭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