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卫娥、陈军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娥,陈军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卫娥,男,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200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1月11日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张进,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军伟,又名陈怀伟,男,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7月24日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卫娥及其辩护人张进、被告人陈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与马亚州(另案处理)结伙,驾驶以被告人马卫娥名义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宿迁市、邳州市、新沂市及连云港市等地,采用橇别车锁的方式盗窃摩托车7辆,总价值人民币50550元。其中,被告人马卫娥参与盗窃7起,盗窃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50550元,被告人陈军伟参与盗窃4起,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人民币24630元。1、2014年11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宿迁市,在宿城区运河二号桥北侧运河堤路旁,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姜某的一辆红色豪爵150-8型大架摩托车盗走,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70元。2、2014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马卫娥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本市新安街道,在新安路网行天下网吧门前,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支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110T-A型踏板摩托车盗走,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440元。3、2014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马卫娥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在健康路缔久频道奶茶店门前,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杨某某的一辆灰白色雅马哈125T-7型踏板摩托车盗走,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230元。4、2014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马卫娥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在西苑北路一品香饭店门前,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陈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25T-6型踏板摩托车盗走,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5、2014年12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在蒲公英幼儿园门前,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王某某的一辆黄色五星福田200ZH-5型三轮摩托车盗走,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490元。6、2014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与马亚州结伙,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在文化路润东饭店门前,采用撬别车锁的方法,将刘某某的一辆白色本田SDH125T-27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后又到青口镇镇海路中港铁路局办事处东彩票店门前,将胡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25T-7型踏板摩托车盗走,均骑回桃林销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白色本田SDH125T-27型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40元、黑色雅马哈125T-7型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30元。被告人马卫娥于2014年12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军伟于2015年1月3日被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马卫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赃人民币7000元,被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支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卫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军伟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二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浙江省慈溪市、江苏省灌云县、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处所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姜某、支某某、杨某某、陈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证言,新沂市公安局发还清单,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马卫娥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军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卫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卫娥、陈军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卫娥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卫娥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协助公安机关辨认同案人陈军伟,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马卫娥与马亚州、陈军伟相互结伙,盗窃作案,被告人马卫娥负责租车、将马亚州、陈军伟盗窃的摩托车骑回东海县桃林镇,由其或者马亚州销赃,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和陈军伟、马亚州相当,不属从犯;被告人马卫娥在侦查阶段对同案人陈军伟进行辨认,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卫娥有坦白情节,其近亲属积极退回部分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军伟关于起诉指控2014年12月10日21时许,在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镇海路中港铁路局办事处东彩票店门前,盗窃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其当时不在现场的辩解,经查认为,被告人陈军伟、马卫娥与马亚州结伙于2014年12月10日晚9时许,驾驶租赁的轿车到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先在文化路润东饭店门前,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白色本田SDH125T-27型踏板摩托车,后又到青口镇镇海路中港铁路局办事处东彩票店门前,盗窃胡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25T-7型踏板摩托车,由被告人马卫娥骑回桃林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卫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军伟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及辨认笔录在卷,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军伟2014年12月10日晚参与盗窃二辆摩托车的事实,对被告人陈军伟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马卫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陈军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卫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时春梅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人民陪审员 蒋思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