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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曾其贵与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其贵,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86号原告曾其贵,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法定代表人郭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贵与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其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9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其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云南高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案外人镇雄供电有限公司处应得的收入款(上网电费)9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富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