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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1与高×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高×2,高×3,高×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006号原告高×1,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5,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高×2,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高×3,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高×4,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1诉被告高×2、高×3、高×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1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四元由原告高×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