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1与高×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1,高×2,高×3,高×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006号原告高×1,男,1935年3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5,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高×2,女,1955年9月21日出生。被告高×3,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被告高×4,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1诉被告高×2、高×3、高×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1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1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四元由原告高×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