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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立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月娇与郭利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娇,郭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立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娇被执行人:郭利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张月娇申请执行其与郭利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3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郭利明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希富审判员  韩 峰审判员  王 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忠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