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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执字第5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南东平与河南银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玲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东平,河南银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玲宪,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565-2号申请执行人南东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银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玲宪,总经理。被告成玲宪。被执行人程涛,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4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银信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玲宪、程涛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程涛之前妻牛小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西路东、农业东路南某号楼1单元2层202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程涛之前妻牛小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龙湖外环西路东、农业东路南某号楼1单元2层202号的房产一套(合同号:XXXXX)。二、续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