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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郝建华与许兴垒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郝建华,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兴垒,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建华诉被告许兴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郝建华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许兴垒已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兴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行使与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郝建华承担。助理审判员 田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