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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俊丽与刘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丽,刘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丽,女,54岁,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刘云平,男,3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与被执行人刘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俊丽以被执行人刘云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