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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山海港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579号原告:唐山海港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捷,总经理。被告:杜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海港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海港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海港诚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纪顺平审判员刘宝山审判员刘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郝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