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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海风、吴骏峰与吴骏峰、方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风,吴骏峰,方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周海风。被告:吴骏峰。被告:方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风与被告吴骏峰、方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海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海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