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蒯家保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蒯家保农村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59号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代表人:黄保年,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告:蒯家保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代表人:蒯家保,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蒯家保农村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保年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判长卢荣富审 判 员 徐其富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