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蒸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满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23日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3年11月6日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5年5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5)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芳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6日12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DB0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方向行驶,途经金帝宾馆地段时,因操作不当,遇行人横路未及时避让,加之行人刘某某(系被害人)横路时未走行人道,致使小型客车右前角碰撞行人刘某某右侧身体,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自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420000元,被害人家属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衡阳市蒸湘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和解材料、责任认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遇行人横路未及时避让,造成车辆与行人相撞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法可以对陈某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符合规范量刑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上述情节,且衡阳市蒸湘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受本院委托调查,建议对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可以对陈某某宣告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曾建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凡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