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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振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张振江,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郭力国,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江,居民。委托代理人:赵艳英(系被告之妻)。委托代理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卢国荣,镇长。委托代理人:骆子群,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子村委会)与被告张振江、第三人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官营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庄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郭力国、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王彦军、被告张振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英、王金增、第三人王官营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骆子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庄子村委会诉称,2003年4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签订了原告村南的唐山市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以下简称白云石矿)采矿权及矿山周围旧路有偿转让给刘某使用的协议,矿山及荒山旧路四至范围北至南山分水岭、南至滦县界限、西至梯田耕地上沿、东至南山分水岭滦县界限。双方约定乙方每年交付甲方采矿权转让费与矿山周围的荒山旧道的租赁费,合同生效后第一年、第二年每年��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三年以后(含第三年)每年交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直至合同终止。乙方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合同期限未达到三十年,所租赁的耕地不能复垦还耕的,补足每亩壹万贰仟元出让费,以后不再交纳其他费用等条款。后双方于2003年6月27日、2005年10月17日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荒山周围耕地16.42亩由刘某使用,使用权转让期限为40年,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1日止。2005年10月10日,刘某将白云石矿转让给了被告张振江,双方签有转让合同,刘某将与原告方签订的白云石矿有关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张振江。200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关于租赁张庄子村野鸡查地块1.3亩土地的协议书,租赁费每亩每年400元,租赁年限与矿山承包年限同期。2010年5月份,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工程修建征用了被告的白云石矿。经评估,唐山市京秦高��公路迁西支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支付白云石矿采矿权补偿费119万元,道路补偿费164254元及其他补偿款项。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白云石矿的协议因高速修路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返还荒山周围耕地,但被告所租赁的17.72亩耕地大部分被毁坏无法耕种,且白云石矿在采矿过程中超出了协议约定的范围,存在严重的越界开采行为,被告对此应向原告承担法律责任。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补偿白云石矿的补偿款项拨付到了第三人王官营镇政府账号,但第三人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补偿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0月10日签订的白云石矿荒山、荒山旧路及矿山周围耕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2、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京秦高速工程补偿给白云石矿的采矿权、道路补偿款共计135.4254万元;3、被告对白云石矿开采过程中破坏的耕地和越界开采毁坏荒山进行赔偿10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振江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由于高速修路占用不可抗辩事由的出现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按照双方协议第七条第3项约定,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没异议。2、原告要求采矿权补偿119万元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白云石矿的投资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白云石矿的物权全部归被告所有,采矿权也归被告所有。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援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丰润区支重办)、王官营镇政府、白云石矿四方签订的白云石矿补偿协议是四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并已实际履行。根据物权法规定,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补偿白云石矿采矿权119万元是对采矿权人异地建矿需要办理采矿权证、勘查储量价款等相关费用的补偿,该补偿应归白云���矿所有,也就是被告所有。3、原告要求道路补偿款164254元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白云石矿投资人是被告,白云石矿的物权归被告所有,包括平整场地、道路、拔岩等补偿全部归被告所有。其中道路补偿是白云石矿异地建矿需要道路、场地平整而做的补偿,应归被告所有。4、原告要求被告就白云石矿开采损坏赔偿102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白云石矿开采中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开采没有损坏耕地也没有越界开采,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即使耕地有损坏,由于政府征占属不可抗力双方合同关系视为到期,按照双方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因政策有变互不追究责任”。即使有越界开采问题,白云石矿开采是按照原矿主界限进行合法、合理开采,且越界开采问题归政府管理,不属于原告主张权利范围。综上,白云石矿补偿权归其投资人被告所有,原告没有份额。��使被告有权利主张开采损坏赔偿的权利,已丧失诉讼时效。第三人王官营镇政府述称,我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8日,张庄子村委会(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将白云石矿、矿山的单独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矿山周围的荒山旧路依法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荒山旧路的使用面积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附矿山及荒山旧路四至图)。二、1、甲方将矿山周围实际耕地亩(附土地四至图)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期限与采矿权转让期限同期,合同期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每亩耕地交租赁费肆佰元整。耕地占用面积由乙方自行决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2、租赁期限达到叁拾年或交清每亩耕地壹万贰仟元出让费以后,如果继续履行本合同,不能再复垦还耕的原耕地不再交每年��亩耕地人民币肆佰元租赁费,不用复垦还耕、能够直接耕种的耕地每年每亩肆佰元租赁费照交,直到合同终止。3、乙方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履行合同期限未达到叁拾年,所租赁的耕地不能复垦还耕的,补足每亩壹万贰仟元出让费,以后不再交纳其它费用…6、合同期满后,乙方所用土地由甲方负责复垦还耕,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三、转让期限:肆拾年,自2003年6月1日起,至2043年5月31日止。四、乙方转让、租赁、承包期间应付甲方的费用及交付方式:1、乙方每年交付甲方的采矿权转让费与矿山周围的荒山旧道的租赁费为,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年、第二年每年交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三年以后(含第三年)每年交人民币壹万贰仟元,直至合同终止…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在转让租赁期间,乙方所使用的矿山、荒山旧路、租赁的耕地等甲方资源,乙方有转让权和出租权。费用交付以本合同为准,不管发生什么情况,原所有权不变…七、其它约定…3、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征用,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国家有偿征用,占山占地费的归属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费归乙方,因政策有变互不追究责任。4、因甲方无采矿权许可证,乙方需重新办证,所以第一年、第二年的转让费、租赁费比原协商价格每年降低人民币贰仟元。另外,矿山采矿权转让费及耕地租赁费的交费日期改为矿山采矿许可证办好后5日以内向甲方交付…十、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委会(盖章)法人:石永柏乙方:唐山市滦县榛子镇北河村刘���法人:刘某2003年4月18日”。双方未提交合同中所附的矿山及荒山旧路四至图、租赁土地四至图。后双方于2003年6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五、矿山开办前这玖亩耕地为村民承包地。乙方开办石矿以后,这玖亩承包地由村委会统一收回并由乙方石矿使用。如果乙方石矿扩大规模,所租赁耕地不够用时,甲乙双方协商,可再扩大耕地使用面积,每亩耕地每年交400元人民币租赁费,一年一算。六、本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七、本补充协议与甲乙双方于2003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公章)法人:石永柏(本人章)乙方:唐山市滦县榛子镇北河刘某法人:刘某2003年6月29日”,后附“租赁耕地明细表”一份,上面对协议中约定的玖亩耕地承包人、面积、位置作了记载,并由张庄子村委会盖章、法人石永柏签���、刘某签字,时间为2003年6月29日。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已按协议开始履行。2005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因为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的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要求扩大石矿周围承包地的使用面积,通过甲乙双方协商,并经张庄子村委会及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矿山周围土地共柒亩肆贰分亩(应为柒点肆贰亩)。合款贰仟玖佰陆拾捌元。二、承包期限:以甲乙双方2003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同期。三、承包费的交纳、土地的复垦还耕等事项,按照甲乙双方2003年4月18日和2003年6月29日所签订的协议执行…甲方: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委会(公章)法人:郭宝臣乙方:唐山市滦县榛子镇北河村刘某法人:刘某2005年10月17日”。后附“承包耕地明细表”一份,上面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柒点四二亩耕地的承包人、面积进行了记载,约定“以上村民的承包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回后,承包给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刘某,再由村委会从别处补给上述村民承包地。并由张庄子村委会盖章、法人郭宝臣签字、刘某签字,时间为2005年10月17日”。2005年10月10日刘某(甲方)与被告张振江(乙方)签订“关于唐山市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为了促使协议书即甲方与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张庄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2003年4月18日所签订的承包白云石矿的协议(协议一)及2003年6月29日的补充协议(协议二)能够全面地履行…一、合同标的物:即(协议一)和(协议二)项下所列明的开采权及开采范围,应按有关部门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材料为准。二、交易价款:即(协议一)和(协议二)中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甲方所有的财产,合计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三、合同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至2043年5月31日止。自合同生效起延续,矿山、土地、荒山的承包,承包费由乙方按甲方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协议中所规定的金额及方式交纳…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自愿将正在经营的唐山市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和所涉及的一切权利与义务整体转让给乙方。2、甲方自愿将其正在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开采设备、辅助设备、建筑物及现存的矿山配件、碎石及半成品、产成品由双方作价或估价协商确定后,有偿转让给乙方。(即合同总价款: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另附各种设备明细表)3、甲方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及有关采矿所需证照、证件、各种审批资料、相关交款发票、收据等,全部转交乙方保存…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保证承担接受甲方在(协议一)和(协议二)项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乙方应从2005���10月1日起,承担先前原本由甲方缴纳的荒山承包费、土地承包费、和有关部门应交纳的各项费、税等…九、其它约定:1、本合同与(协议一)和(协议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并由村委会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十、本合同生效后,移交手续同日办理。甲方:刘某乙方:张振江张庄子村委会在协议中盖章,并写有同意转户,由法定代表人郭宝臣签字”。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振江实际经营白云石矿,并办理了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包括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变更为被告张振江)。2008年11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根据刘术利个人申请同意把野鸡查南沟的一亩三分土地,转让给白云石矿使用,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如下协议:一、刘术利同意把土地交回大���,大队依法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乙方每年向甲方交租赁费每亩400元。二、土地使用年限,矿山承包年限以土地租赁年限同期。三、租赁土地面积一亩三分。四、租赁土地费用根据2003年6月9日和山场立的协议第五条规定,每亩不能超过400元,所以就按400元一亩。五、本补充协议签字后盖章生效。六、本补充协议与2003年4月18日签订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张庄子村委会(盖章)乙方:张振江(机打名字)2008年11月16日”。以上协议及几份补充协议中涉及白云石矿租赁的耕地为17.72亩,原告称这些耕地原来是村民的地,原告将这些地收回并给原承包户调剂了别的地,这些地现在属于原告村里所有。被告称所租耕地是否属于原告不清楚,但租金都是交给原告的。第三人称对此不清楚。后因京秦高速公路迁西支线工程压覆白云石矿,经丰润区支重办委托,由河���兰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白云石矿采矿权进行评估,内容为“评估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评估日期: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9月3日。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主要参数: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122b)矿石量184.0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184.0万吨;露天境界圈定的资源储量131.0万吨;采矿回采率95%,贫化率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矿石量124.45万吨;生产规模20.00万吨/年;评估计算年限6年7个月;最终产品为冶金白云岩原矿,原矿石不含税销售价格25.00元/吨,折现率8%。评估结果:该采矿权于评估基准日价值为人民币119.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元整…”。经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委托,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白云石矿的固定资产市场价值及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估算,唐山市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固定资产市场价值及搬迁费用在价值咨询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表现的市场价值为437.85万元,按照业主要求测算的无法核实工程项187.72万元,两项合计625.57万元”。其中437.85万元包括:建筑物评估为185104元,设备为4193450元。187.72万元中包括:场地平整净值1407888元,道路净值164254元,剥岩工程净值305042元。2011年1月20日由甲方: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乙方:丰润区支重办、丙方:王官营镇政府、丁方:白云石矿签订补偿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京秦高速迁西支线途经唐山市丰润区王官营镇,金昌白云石矿坐落于该镇张庄子村南,迁西支线工程正线压覆该矿部分开采范围,其余未被压覆范围均在高速安全控制距离300米范围内,迁西高速建设指挥部决定对其整体补偿后停采拆迁。为此,甲、乙、丙和丁四方现就拆迁、搬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委托聘请相关评估单位对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采矿权、资产拆��搬迁、压覆补偿进行评估测算,评估总价值为744.5738万元(附评估咨询报告书),其中:1、采矿权评估结果为119万元;2、固定资产(机械、电力、厂房等)评估437.8554万元;3、平整场地、道路、拔岩等共187.7184万元。二、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三日内,将金昌白云石矿拆迁、搬迁补偿款744.5738万元全额拨付给乙方,乙方再拨付给丙方,丙方负责与丁方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监督实施搬迁和按协议程序、拆迁搬迁进度及时全额落实补偿。三、丙方要保障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协调解决丁方与该石矿有关村、群众租地等相关事宜,同时做好石矿、相关村、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被拆迁搬迁户、相关村和群众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有关补偿要求…六、甲方付款后,丁方在2011年3月31日前把补偿范围内的所有机械设备、电力设施、办公厂房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全部拆除…甲乙丙丁四方在协议下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人签字。”现京秦高速迁西支线公司给付的补偿款共计7445738元已由第三人发放给被告700万元,其余445738元因被告有其他纠纷,余款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认为因京秦高速修路,原被告间关于白云石矿使用荒山及荒山道路、周围耕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以全部解除,被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认为白云石矿补偿款中的采矿权119万元及道路补偿款164254元应由其获得,认为白云石矿的采矿许可证书最初办理者是原告、办证费用是原告支付的、道路是进入白云石矿的两条道路,在刘某经营白云石矿前就有,是原告修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供2003年10月17日刘某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缴费票据一张,当时唐山市丰润区金昌白云石矿向国土部门缴纳“采矿��记费200元、采矿权使用费2500元、采矿权价款41300元,合计44000元”。被告认为自己是现在的白云石矿采矿权人,119万元补偿款应由其获得。道路补偿款不是对道路本身的补偿,而是对异地建矿需要道路的权益补偿。在最后一次庭审中原告承认采矿权证并非原告办理,原告认可山场道路主要部分还在,但做了调整。被告认可山场的道路还在,涉及高速部分留了涵洞。原告主张白云石矿矿区采矿面积0.0226平方公里,北至南山分水岭、南至滦县界限、东至南山分水岭,西至梯田耕地上沿,但对四至界限未提交证据,被告对矿区采矿面积为0.0226平方公里没意见,但认为当时对矿区四至没有明确约定,自己从刘某处未得到四至图,应以采矿许可证副本记载为准,原告对此表示同意。原告主张被告对白云山场开采过程中毁坏耕地和越界开采各10亩,应赔偿损失102万元,被告对此表示否认。原告虽提出要求对矿区越界开采和毁坏耕地面积进行现场勘测的申请,但随后撤回了对山厂越界开采进行现场勘测,称保留以后对该项的诉权。对毁坏耕地不能复耕的亩数因不能勘测,其主张以签订的协议为准。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第三人陈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补偿付款协议、评估报告、白云石矿采矿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2003年4月18日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将白云石矿、矿山的单独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矿山周围的荒山旧路依法有偿转让给刘某使用,刘某为此办理了白云石矿的采矿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各种费用,并向原告交纳了协议约定的承包费用。为了白云石矿的生产需要,原告两次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共向刘某出租矿山周围的耕地16.42亩,刘某为此每年向原告交纳耕地的租金。原告与刘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能够认定刘某为当时白云石矿的采矿权人。后来刘某将从原告处承包的白云石矿及所涉及的矿山开采权、矿山周围的荒山旧路、耕地的租赁等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张振江,原告对此次转让行为表示同意。此次转让行为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确认。2008年11月16日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该村野鸡查土地1.3亩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京秦高速迁西支线修路,涉及到白云石矿的范围,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关于白云石矿荒山、荒山旧路、矿山周围耕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从被告在2011年9月28日收到原告诉状时,双方间关于白云石矿的承包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开始解除,被告对解除合同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关于白云��矿的采矿权价款归属问题,2003年4月18日协议的第一条、第七条第4项明确约定,原告将白云石矿、矿山的单独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有偿转让给刘某使用。但实际原告无采矿许可证,刘某需重新办证,所以第一年、第二年的转让费、租赁费比原协商价格每年降低2000元。由此可见,原告本身并无采矿资格,而是由刘某缴纳费用办理采矿许可证。2005年10月10日刘某将白云石矿的采矿权及所涉及的一切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张振江,原告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也在合同生效后办理了白云石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由此白云石矿的采矿权人变更为被告张振江。且经询问评估人,评估人称采矿权价值是一种权利价值,不包括未来生产服务期内每年获得利润,不是生产期内每年利润的总和,通俗说本案的采矿权评估基准日价值119万元为采矿权证的价值。因为���云石矿采矿许可证中登记的采矿权人为被告张振江,所以关于本案争议的白云石矿采矿权119万元应归被告所有,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白云石矿的道路补偿款问题,原告主张白云石矿上山的两条道为本村所修,在承包前就有,在京秦高速修完后上山的道路主要还在,只是做了调整。而白云石矿在被告经营以后,其对道路进行过部分修理;但被告称其新修路占三分之二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经评估部门对道路评估,表述为“道路(产权持有方提供的数据为14000立方米,业主认可其80%即11200立方米)评估价值处“原值”168000“成新率%”97.77“净值”164254”,应认定为是对石矿道路价值的评估。白云石矿山厂道路的所有权为原告,被告只是租赁使用,但考虑到被告对道路进行过部分修理,关于山厂道路的补偿款中的70%即114977.8元应归原告所有,剩余30%即49276.2元归被告张振江所有。关于耕地补偿及越界开采补偿问题,因被告经营的白云石矿所占耕地因高速修路有偿占用,因此导致合同解除,不能归责于原被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对所占耕地恢复耕种或进行补偿,但对具体亩数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对此表示否认,关于原告的此项诉请无法核实,本案对此不予涉及。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越界开采,应对原告进行补偿,因原告暂不主张对山厂越界开采进行现场勘测,对此项诉请以后保留诉权,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案不予涉及。原告主张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间关于白云石矿荒山、荒山旧路及矿山周围耕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充协议于2011年9月28日全部解除。二、被告张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庄子村委会道路补偿款114977.8元。三、驳回原告张庄子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原告张庄子村委会负担18940元,由被告张振江负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秀艳代理审判员  韩 刚人民陪审员  孙宝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