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谈树友与程铖、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树友,程铖,胡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谈树友,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刘威、段俊明,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铖,无业。被告胡芹,无业。原告谈树友与被告程铖、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谈树友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谈树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80元,减半收取32990元,由原告谈树友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谈树友。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钱明芳审判员 赵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