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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02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袁光明、李启军等与张群、孟永光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光明,李启军,张正江,张群,孟永光,董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02518号申请执行人袁光明。申请执行人李启军。申请执行人张正江。被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孟永光。被执行人董建康。申请执行人李启军、张正江、袁光明与被执行人张群、孟永光、董建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商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群身份信息错误,申请执行人李启军、张正江、袁光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销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赣商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董作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