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旭斌与王娟,吴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斌,王娟,吴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9号原告郑旭斌,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三勇,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有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35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5-福)汇融保第0224号《财产保全函》,以535000元为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娟、吴有兰名下价值53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