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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严重滴与乌鲁木齐未来星中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忠弟,乌鲁木齐未来星中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闫忠弟被告:乌鲁木齐未来星中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忠弟与被告乌鲁木齐未来星中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忠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忠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忠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闫忠弟负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