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泽宝与曾殿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宝,曾殿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宝,农民。被执行人曾殿芹,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泽宝与被执行人曾殿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5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殿芹已交纳执行费50元,余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天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