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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曾庆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85-2号申请人曾庆平因与被申请人王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曾庆平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XX新村X幢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曾庆平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XX新村X幢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