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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赖开枝与张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开枝,张小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开枝,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聪,男。上诉人赖开枝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南法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赖开枝因本案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小聪偿还赖开枝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当还款之日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赖开枝主张其与张小聪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两份收据、一份收条以证明其主张,该两份收据及一份收条的内容分别为“今收到中堂东享沐足阁消防工程款壹万伍仟元正。”、“收到中堂东享沐足阁消防工程预付款壹万陆仟元。”、“今收到赖开枝人民币5000.00元用于中堂沐足阁工程用。替付款人:赖开枝”,上述收据、收条中均有张小聪的签字。赖开枝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张小聪在2014年4月11日的电话通话录音,通话中,赖开枝主张张小聪在2006年收了赖开枝36000元,并问张小聪什么时候还钱,但张小聪称收的是中堂东享沐足阁的钱。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赖开枝提供的收据、收条、公证录音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赖开枝对其主张有责任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赖开枝诉请张小聪偿还借款36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赖开枝所提交的两份收据、一份收条所记载的内容并未包含任何赖开枝出借款项给张小聪或张小聪向赖开枝借款的意思,张小聪对赖开枝主张亦未予确认,因此,赖开枝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赖开枝所主张的其向张小聪出借款项36000元的事实,赖开枝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赖开枝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原审受理费536.75元,由赖开枝承担。赖开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予以改判。赖开枝与张小聪一直是朋友关系,两人于2006年期间合伙承接工程项目。在承接东莞市中堂东享沐足阁消防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因张小聪资金不足,由赖开枝预垫付材料费,同时出具了收据。张小聪承诺待工程项目收到工程款后,一次性归还给赖开枝。但工程期间,因张小聪伪造东莞市永安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一事被发现,中止了工程的建设。中堂东享沐足阁消防工程尚未合格验收,只能另外聘请第三人施工,因此张小聪未收到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而对于赖开枝先行垫付的工程款,张小聪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张小聪称沐足阁消防工程的材料款和工程款是其应得的报酬。但张小聪未完成该工程项目,又如何能取得报酬。据此,赖开枝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张小聪答辩称:赖开枝上诉称张小聪私刻东莞市永安消防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事,与事实不符,中堂东享沐足阁的工程不能报建是因为资料不齐全,没有报建手续。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赖开枝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赖开枝提交的两份收据写明张小聪收到的款项系中堂东享沐足阁的工程款,另一份收条亦载明张小聪收到赖开枝替付的款项用于中堂东享沐足阁,赖开枝亦确认其系替中堂东享沐足阁的老板付钱给张小聪。现赖开枝主张其与张小聪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但该两份收据及收条并不足以证明其该主张,因此赖开枝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诉请张小聪返还案涉款项及相应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赖开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5元,由赖开枝负担(已预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钟 雯代理审判员  陈锦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