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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国辉与卢欣瑜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原告:陈某,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卢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单,通知其在7日内案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少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帼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