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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周建、叶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周建,叶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责人刘荐。被执行人周建。被执行人叶显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周建、叶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建、叶显玲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双清中路40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