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龚某 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周某,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周楼村韩庄子35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龚某,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王岗镇周楼村黄嘴47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周某诉称:其与被告龚某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其与龚某离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为女孩龚某某随龚某生活,子女抚育费由龚某自理。被告龚某辩称:其同意与原告周某离婚,婚生女孩随其生活,原告周某负担子女抚育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09年2月11日经他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于2010年11月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龚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原告周某曾于2014年4月向本院提出与被告龚某离婚,由于周某未有到庭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后,双方仍无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龚某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龚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育女孩龚某某随被告龚某生活,原告周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600元,从2015年6月1日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付清,至龚某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