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243号被执行人陈丽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泰高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丽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陈丽未自动缴纳罚金30000元,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该院执行局执行。该局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陈丽丈夫熊友辉因贩毒被判刑十五年,现在服刑,女儿熊瑶(2003年9月18日生)肢体残废,另有一儿子熊风(2007年9月26日生)全靠其爷爷、奶奶抚养,且陈丽婆婆因病需长期药物医治,政府给予该家庭低保救助。同时查明陈丽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丽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正良审判员 余明华审判员 廖元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