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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丙诉被告贾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贾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李某丙,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农民。被告贾亚某,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诉被告贾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