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丙诉被告贾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丙,贾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李某丙,男,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农民。被告贾亚某,女,198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丙诉被告贾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丙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审 判 员 任双军人民陪审员 马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