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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宁禄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鸿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鸿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禄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1914-5),住所地在南京市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凤仪街123号)。法定代表人贾兆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宝峰、王新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鸿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3679-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新杭社区洪村200-3号。法定代表人宋长宏,董事长。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南京鸿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鸿福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价款1957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按19578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2日起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20,由鸿福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鸿福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鸿福源公司的银行存款记录,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记录,其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车辆现下落不明,且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本院已依法扣留鸿福源公司在南京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300000元,因本案扣留的鸿福源公司在南京海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轮候,故本案暂无法提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联公司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鸿福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鸿福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联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中联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宁禄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鸿福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中联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 行 长  成 林执 行 员  朱 斌执 行 员  张雨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