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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顺贵、胡中福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贵,胡中福,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陈顺贵,男,汉族。原告胡中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根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爱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顺贵、胡中福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贵、胡中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福,陈顺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