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顺贵、胡中福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贵,胡中福,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陈顺贵,男,汉族。原告胡中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根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爱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法定代表人XX,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顺贵、胡中福诉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贵、胡中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福,陈顺贵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710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红波审 判 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董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