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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朱麦屯申请执行杨国彬、裴亚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麦屯,杨国彬,裴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697-1号申请执行人朱麦屯,男,生于1956年5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朱坡村2组。被执行人杨国彬,男,生于1971年5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西路298号。被执行人裴亚娟,女,生于1976年1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南环路职业中专家属院。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国彬、裴亚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11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国彬、裴亚娟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