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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全喜与张文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喜,张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喜,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张文新,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李全喜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文新自动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2657.5元,并支付执行费9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新左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审 判 员 王 金 海助理审判员 包阿如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自: